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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四查封、扣押、冻结、转移财物(十)(附法律规定)

imtoken官网地址打不 2023-09-07 05:09:12

(接上一期)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

65.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定标准和冻结期限。 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冻结: (一)以被执行人名义注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市[2004]15号)

第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标准》第353条第1款

353.【财产权属的判断】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二)以第三方名义登记,但第三方以书面或者有效法律文书确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 ★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发布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该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市[2004]15号)

第二条第三款第三人所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第三人所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标准》第353条第3款

353.【财产权属的判断】

第三人所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它。 冻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事[2015]5号)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不超过二年的动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不超过三年。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标准》第579条第1款

579.【冻结期】

人民法院冻结著作权(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66.作出裁定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决定冻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出冻结裁定,并通知协助冻结注册商标专用权。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市[2004]15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送达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五十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专有权等知识产权使用注册商标和版权(财产权)。 上述权利有登记机关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交必要时将财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报人民法院保全。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52条、第578条第1款

352.【扣押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比特币可以被法院冻结查封吗,连同裁定书副本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协助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

1.《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改)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处以罚款: (二)有关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后,搜查、扣押、冻结、转移、折价的财产;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拘留; 司法咨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食[1998]15号)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对人民法院冻结的资金进行解冻,导致被冻结资金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 逾期不追回的比特币可以被法院冻结查封吗,裁定金融机构以自有财产在划拨资金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强制执行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协助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收入,擅自支付给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限期恢复; 申请人应当在所支付的数额内对遗嘱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相关企业接到人民法院协助冻结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红利,或者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被冻结股权过户手续的,致使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 申请人应当在支付的股息、红利或者转让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对执行人承担责任。

578.【总则】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和版权(财产权)。 上述权利有登记机关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交必要时将财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报人民法院保全。

☆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是指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在作品上注明作者身份和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配音、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捐赠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允许他人有偿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以及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11)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广播或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传播工具向公众传播作品符号、声音和图像。 广播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对作品进行改动,具有独创性地创作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等方式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收取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收取报酬。

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名义强制执行注册商标时,应当冻结其名义下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复函》([2001]民三函字第3号)

四、关于法院判决以注册商标为标的物强制执行时是否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还必须办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法院在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过程中,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对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和相同、近似商标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并在执行时措施、规则 对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应当一并强制执行。 商标局在接到法院有关部门转让注册商标的裁定书时,发现不存在上述内容的,可以通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补充裁定后协助执行.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584.【注册商标权的综合处分】

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名义执行注册商标时,应当评估、拍卖、变卖该注册商标与同名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裁定: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一并强制执行。

67、被冻结的注册商标使用权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协助执行的,执行人员应当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协助执行。执法。

执法人员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协助执法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执法人员证件,送达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法通知书。

协助执法通知书应当载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需要协助冻结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冻结期限和协助执法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市[2004]15号)

第一条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送达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食[1998]15号)

第八条 行政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和公务证件,并按规定着装。 必要时应有法警介入。

执行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颁发。

第五十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专有权等知识产权使用注册商标和版权(财产权)。 上述权利有登记机关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交必要时将财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报人民法院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财产保全的解释》(法市[2001]1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工商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明确要求。 商标局协助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保全期限,以及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商标权质押登记, ETC。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三条

十二、【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执行公务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

352.【扣押程序】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协助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

1.《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改)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负有协助调查和执行义务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处以罚款: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移交或者折价的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办理相关产权证件过户手续、移交相关票据、证件或者其他财物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拘留; 司法咨询。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食[1998]15号)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对人民法院冻结的资金进行解冻,导致被冻结资金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 逾期不追回的,裁定金融机构以自有财产在划拨资金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强制执行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协助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收入,擅自支付给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限期恢复; 申请人应当在所支付的数额内对遗嘱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相关企业接到人民法院协助冻结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红利,或者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被冻结股权过户手续的,致使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 申请人应当在支付的股息、红利或者转让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对执行人承担责任。

578.【总则】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和版权(财产权)。 上述权利有登记机关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交必要时将财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报人民法院保全。

☆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是指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在作品上注明作者身份和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配音、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捐赠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允许他人有偿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以及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11)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广播或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传播工具向公众传播作品符号、声音和图像。 广播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对作品进行改动,具有独创性地创作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等方式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收取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收取报酬。

583.【冻结注册商标权】

人民法院冻结注册商标权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和协助实施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商标权质押登记等。

(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8.著作权财产权可以冻结的判断标准及冻结期限

作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冻结该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

(一)作品已经发表;

(2) 作品署名为被执行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市[2004]15号)

第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条第(四)项未发表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作品;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条例》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款

353.【财产权属的判断】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